版權,亦稱“著作權”,符號:©。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根據(jù)規(guī)定,作者享受下列權利:(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發(fā)表作品;(2)保護作品的完整性;(3)修改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4)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5)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jīng)濟報酬。上述權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因觀點改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單位損失;普陀區(qū)標準版權代理聯(lián)系人

(二)中國的著作權代理在中國,正式的著作權代理機構和代理活動出現(xiàn)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80年代初,中國臺灣出現(xiàn)了專業(yè)從事著作權代理的公司——大蘋果版權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批準成立了內(nèi)地***家著作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之后,國家版權局陸續(xù)批準成立了上海市版權代理公司、廣西萬達版權代理帆D、北京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地方或專業(yè)著作權代理機構,這些機構均可以從事涉外著作權貿(mào)易代理業(yè)務。1998年,經(jīng)新聞出版署批準,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并入新成立的中日版權保護中心,對外仍以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的名義開展著作權代理業(yè)務。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涉外著作權代理機構無須經(jīng)過國家版權局的審批,只要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xù)即可營業(yè)。同時,境外出版機構、著作權代理機構也在我國陸續(xù)設立了自己的**機構。還有一些民營文化公司、知識產(chǎn)權代理機構也在從事涉外著作權代理中介服務。靜安區(qū)標準版權代理供應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放、表演、展覽、攝制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

CC的四種**權利,六種常見組合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是一個相對寬松的版權協(xié)議。它只保留了幾種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確知道所有者的權利,不容易侵犯對方的版權,作品可以得到有效傳播。作為作者,你可以選擇以下1~4種權利組合:1. 署名(Attribution,簡寫為BY):必須提到原作者。2. 非商業(yè)用途(Noncommercial,簡寫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3. 禁止演繹(No Derivative Works,簡寫為ND):不得修改原作品,不得再創(chuàng)作。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01:09表演權屬于人身著作權嗎(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

而且,版權效力向私人領域的延伸與公共政策所**的利益相***,這些利益在歷史上對信息政策諸如言論自由、保護隱私、競爭政策和百家爭鳴都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這樣,版權人只能放棄對某些私人復制的控制。這也許是生活在自由社會所不得不支付的代價!更何況,在網(wǎng)絡時代,侵犯隱私權正在演變成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因而為保護隱私權加大對版權的限制顯得尤為必要。二、公共利益與版權限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對版權的限制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時代會存在某種程度的差異,但一般說來,世界各國都從立法上承認了下列限制,包括:在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面授過程中表演版權作品;圖書館和檔案館為保存版本、更換毀損藏書或者其他合法目的而制作作品復制件;為盲人制作演繹作品。可以預言,這類限制在網(wǎng)絡時代也不會有大的變化。非經(jīng)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虹口區(qū)標準版權代理24小時服務
CAC可以為委托其代理著作權事務的作者介紹各類作品的讀者需求信息,提供寫作建議;普陀區(qū)標準版權代理聯(lián)系人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普陀區(qū)標準版權代理聯(liá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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